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9

刊登日期:

2009.4.27

版數:

668-669

  • 修改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制定的M/2式表格。
相關法規 :
  • 第17/88/M號法律 -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制定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及繳納憑單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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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印花稅》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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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以及經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制定的M/2式表格。

    二、上款所指表格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成為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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