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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 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學士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