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8/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6/2009
刊登日期:
2009.4.23
版數:
660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 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學士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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