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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0/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關於設立科技委員會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第17/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

(二)......................................

(三)......................................

(四)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並可指定該委員會一名全職成員為其代表;

(五)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並可指定該委員會一名全職成員為其代表;

(六)澳門大學校長;

(七)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八)澳門科技大學校長;

(九)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十)聯合國大學國際軟件技術研究所所長;

(十一)澳門電腦與系統工程研究所所長;

(十二)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的最多二十名在科學、技術及創新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二、上款(十二)項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續期。

第四條

顧問

行政長官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符合上條第一款(十二)項所述特點的具聲望的外地人士出任委員會顧問。

第六條

運作

一、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並須最遲於舉行會議前十五日召集;應主席的召集可舉行特別會議;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均以全會形式進行,且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二、......................................

三、......................................

第七條

專責委員會

一、專責委員會的組成由行政長官經聽取委員會的意見以批示訂定,並得邀請可對有關專責委員會的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協助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加入。

二、......................................

三、......................................

四、......................................

第九條

出席費

委員會及其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以及獲邀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士,均有權因出席會議而收取出席費,但第三條(一)至(三)項所指的政府成員除外;出席費的金額相等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者。”

第二條

增加條文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九-A條,內容如下:

“第九-A條

財政資源

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款項負擔。”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