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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六)項,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監獄代獄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 請查閱:更正

一、核准獄警隊伍職程內副警長職級的晉升開考甄選程序中評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C = (AC+AF)x 15% +(PC+E)x 25% + P x 20%

C = 總分

AC = 履歷評估

AF = 體能測試

PC = 知識測試

P = 心理測驗

E = 專業面試

二、核准獄警隊伍職程內副警長職級的晉升開考甄選程序的最後評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CF =
C +(F x 2)
3

CF = 總成績

C = 晉升副警長開考各項甄選方法而得出的分數

F = 晉升副警長職級培訓課程的得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