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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撤銷灣景中葡小學。

第二條

人員

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在職的人員即時轉入教育暨青年局的屬下機構及附屬單位,而職務上的法律狀況則維持不變。

第三條

財產

一、將原分配予灣景中葡小學的動產,包括檔案,轉移予教育暨青年局;該局經遵守適用的行政程序後,可將該等動產重新分配予其屬下機構及附屬單位。

二、教育暨青年局亦可建議將該等動產贈與非牟利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私立教育機構;如該等動產不能使用,則可建議將之報廢。

第四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十二日第265/94/M號訓令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