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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要求對《“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作出修改和附加事項;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博彩用具包括:
(一)設有檯證及六個座位或六個座位以上的博彩桌一張;
(二)一副或一副以上的紙牌,每副五十二張;
(三)用一副紙牌時使用一個金屬派牌盒和一張白咭,用一副或多副紙牌時使用一個派牌盒(牌靴)及視乎用牌一副或多副使用一張或兩張白咭;
(四)一部自動洗派牌機;
(五)倘承批公司或獲轉批給人經營“連勝”投注,則須設六個或六個以上之“連勝籌”。
一、紙牌可供一局或一局以上之用,並於牌局開始時,按下列程序洗牌及派牌:
(一)由莊家洗牌時,紙牌須由任何一位博彩者將一張白咭插入其中,倘沒有博彩者欲插入白咭,則由莊家為之。如使用一副以上的紙牌時,則必須在最後三十張或三十張以上的紙牌之間插入第二張白咭,然後將紙牌放進金屬派牌盒或牌靴內;
(二)使用自動洗派牌機時,只需將紙牌放進洗派牌機內,便可直接從機內將之取出派發。
二、牌局結束時按照所使用的用具採用下列程序:
(一)使用牌靴時,第二張白咭的出現表示此乃最後一局。取出白咭並完成此局後,將紙牌洗好;倘紙牌不宜再使用,則以新的紙牌替代之;
(二)不論第二張白咭出現與否,莊家有權在任何一局完結後洗牌;
(三)使用金屬派牌盒派發一副紙牌時,則只作一局之用,每一局完結後重新洗牌;
(四)使用自動洗派牌機時,則在每一局完結後將所有使用過的紙牌放回洗派牌機內。
一、每張博彩桌設有六門或六門以上,視乎檯證上所示的門數而定。
二、場方保留對每一位博彩者可投注之門數進行限制之權利。
三、博彩者可作多於一門的投注。
四、倘進行投注的都是企位博彩者,則僅莊家可持牌。
一、派牌前,莊家可選擇採用以下任一方式銷去一張或多張紙牌:
(一)根據使用紙牌多少副,銷去數目相同的紙牌,從金屬派牌盒、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內取出第一張或頭幾張牌,將之放進博彩桌的廢牌盒內;
(二)從金屬派牌盒、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內取出並銷去第一張紙牌,將之放進博彩桌的廢牌盒內。
二、使用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時,除了在牌局開始之前銷去的紙牌之外,亦可在隨後每一局開始之前均銷牌一張,而在莊家獲派第二張牌面向上的紙牌之前亦銷牌一張。
一、派牌由左邊起派給下注之各門及莊家,每次派發一張。
(一)陽開的紙牌視為作廢,但牌局開始時首張紙牌陽開時,則可選擇視之為有效;
(二)派牌如發現有錯誤時,應即時改正,以派給博彩者應得的紙牌。倘無法改正,則將該局已派發的紙牌全部銷去。
二、派牌給博彩者時,應從下列三程序選項中採用其一:
(一)程序一:
(1)使用“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時,每門先獲派紙牌兩張,牌面均向下,莊家只獲派紙牌一張,牌面向上。各博彩者博牌或決定不博牌後,莊家才獲派第二張紙牌,牌面亦向上;
(2)使用金屬派牌盒時,每門獲派紙牌兩張,牌面均向下,莊家亦在各門博牌之前獲派紙牌兩張,第一張牌面向上,第二張牌面向下。
(二)程序二:
(1)使用“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時,每門先獲派紙牌兩張,牌面均向上,莊家只獲派紙牌一張,牌面亦向上;
(2)莊家第二張紙牌在博彩者博牌或決定不博牌後方派發,牌面同樣向上。
(三)程序三(底牌):
(1)博彩者及莊家各獲派一張紙牌,牌面向上;
(2)隨後博彩者獲派第二張紙牌,牌面向上,而莊家獲派的第二張紙牌,則牌面向下(底牌);
(3)莊家獲發的首張紙牌倘為A牌或點數相當於十點的紙牌,莊家可親手或透過與博彩桌相連接的名為“觀看器”的儀器,慢慢揭底牌一角看,以確定可否組成“二十一點”;
(4)倘莊家持有的牌組成“二十一點”,則即時收回博彩者所輸的投注額;
(5)娛樂場派發予博彩者的首張紙牌或第二張紙牌牌面可向下,作為上述(1)項及(2)項的另一選擇;
(6)娛樂場可容許博彩者親自陽開紙牌,但不得將紙牌摺起來,標上記號或帶離博彩區域;
(7)博彩者可在此(底牌)程序中將一對紙牌分門,最多四次,分成五門;
(8)娛樂場可訂定每張博彩桌的最高總投注額作為每一博彩局的上限。
博牌時應選擇以下一項或多項程序:
(一) 莊家得牌總點數十六點或低於十六點,又或“軟牌十七點”時必須博牌,但得牌總點數十七點或超過十七點時,不得博牌。倘莊家不當地博牌,則該張紙牌作廢並被取出,但紙牌並未陽開則可視為有效;
(二) 博彩者可以依其判斷力博牌或不博牌,但超過二十一點者除外,超過二十一點者必須立即開牌;
(三) 自左邊起,首門下注的博彩者決定博牌或不博牌後,必須就其這局博彩在莊家讓下一位博彩者作出決定前向莊家高聲或以手勢示意其最後的決定。對接在後面的博彩者亦採行同一程序,直至最後一位博彩者作出最後的決定為止。
(四) 博彩者總牌點低於二十一點時可博牌,下列情況除外:
(1)其持有的紙牌組成《Black Jack》或總牌點為二十一點;
(2)選擇將其投注金額增加一倍,此時其只能博一張紙牌;
(3)將兩張A牌分門,此時每門只能博一張紙牌。
(五) 在派發首兩張紙牌後,莊家從左邊開始高聲宣讀各博彩者所得總點數,等候各博彩者決定加注、分門、博牌或不博牌。
(六) “軟牌17”指莊家手上持有一張6點紙牌和一張A牌時,則後者視為1點計算。
一、各博彩者對投注作出最後決定後,莊家派發紙牌並高聲宣佈各博彩者所得點數,再派第二張紙牌給莊家本人並宣佈莊家本人所得總點數。
二、博彩者牌點逾二十一點即輸掉其注額,即使莊家超過二十一點亦然。
A牌計為一點或十一點,由博彩者選定;人像牌每張計為十點,其他紙牌按其牌面點數計算。
按照一般規則,點數大於莊家的一門視作贏論,點數小於莊家的一門視作輸論。
一、首兩張紙牌的組合為一張A牌和一張人像牌或十點牌,則為《Black Jack》。
二、倘莊家並非得《Black Jack》,則取得《Black Jack》的博彩者可贏得相等於其投注金額倍半的彩金。
三、倘莊家牌面為A、人像或十點時,手持《Black Jack》的博彩者可以要求收取相等於其投注金額的彩金。
四、超過兩張紙牌得二十一點者,不視作《Black Jack》論,但倘莊家並非得《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時,可以收取相等於其投注金額的彩金。
五、倘博彩者得《Black Jack》而莊家以超過兩張紙牌得二十一點,則博彩者贏並可以收取倍半的彩金。
六、倘莊家得《Black Jack》而博彩者以超過兩張紙牌得二十一點,則莊家贏。分門投注後得二十一點,不視作《Black Jack》論。
七、倘莊家得《Black Jack》而博彩者將其投注金額增加一倍時,莊家可予博彩者選擇輸時只輸原注金額。
一、以下情況視為和局:
(一)同一局中博彩者與莊家各得《Black Jack》;
(二)博彩者與莊家得相同點數。
二、出現和局時,投注於“連勝”之金額不受影響,而“連勝籌”則維持於最後一局時的位置。
一、莊家牌面為A時,博彩者可以作出名為“保險投注”的額外投注,由莊家決定接受投注的金額,該金額可由原投注金額之一半至全數。
二、各博彩者博牌或不博牌後,倘莊家得《Black Jack》,則保險博彩者可獲派相等於其保險投注金額兩倍的彩金。在此情況下,莊家沒收所有非得《Black Jack》的博彩者投注。
三、當莊家並非得《Black Jack》時,則沒收所有保險投注。
除了原投注及保險投注外,博彩者還可以投下列中之一注:
(一)任何博彩者的一門或多門中的“任何對子”。“任何對子”是指:
(1)對子是指博彩者的一門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不論顏色或花如何的兩張點數相同紙牌(例如:J牌和Q牌不成一對,但J牌和J牌則成一對);
(2)博彩者將對子分門後的首兩張紙牌成另一對時亦為對子,再分門後的另一對亦然,如此類推。
(二)任何一門獲派首張紙牌前投注於“7”。“7”是指:
(1)首兩張連續派發的紙牌均為“7”;
(2)兩張連續派發的“7”號牌分門後派發第三張牌同樣為“7”;
(三)任何一門獲派首張紙牌前的“13以上及13以下”。
“13以上及13以下”是指首兩張紙牌的點數總和高於13點或低於13點。
(四)“完美對子”投注
獲勝的完美對子組合為:
(1)“混合對子”——博彩者的一門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不論顏色或花如何的兩張點數相同的紙牌(例如:J牌和Q牌不成一對,但J牌和J牌則成一對);
(2)“同色對子”——博彩者的一門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相同顏色的兩張點數相同紙牌(例如:紅心J和鑽石J成一對);
(3)“完美對子”——博彩者的一門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相同顏色及相同花色的兩張點數相同紙牌。
(五)“連勝”投注:
(1)博彩者可於一局開始前,選擇下列“連勝”投注:
(i)“二連勝”——同一門博彩者連續兩局勝;
(ii)“三連勝”——同一門博彩者連續三局勝;
(iii)“四連勝”——同一門博彩者連續四局勝;
(iv)“五連勝”——同一門博彩者連續五局勝。
(2)“連勝”投注之勝負:
(i)倘同一門博彩者連續勝利之局數(如四局),達至其所投注之“連勝”數目(如“四連勝”)時,“連勝”注作贏;
(ii)倘同一門博彩者連續勝利之局數(如連續三局勝,但接著的一局負),少於其所投注之“連勝”數目(如“四連勝”)時,“連勝”注作輸;
(iii)“連勝籌”用作標示每門下一個連續勝利之局次(倘一門博彩者勝出一局,則莊家會將“連勝籌”置於證面上“二連勝”的位置)。若下一局繼續勝利,莊家會將“連勝籌”移至下一級連勝數字,如此類推,直至該門所有“連勝”投注定出勝負為止;
(iv)博彩者可同時投注多於一個“連勝”數目(如“二連勝”及“五連勝”),當一級“連勝”投注定出勝負後,如該門博彩者繼續勝利,莊家會將“連勝籌”移至下一級連勝數字,如此類推,直至該門所有“連勝”投注定出勝負為止;
(v)所有“連勝”投注,以投注該局開始起計,在所有“連勝”投注定出勝負前不可更動;
(vi)投注於“連勝”之博彩者,在隨後各局必須投注,直至該門所有“連勝”投注定出勝負為止。
一、“任何對子”的勝注賠率為1賠11。
二、“7”的勝注只賠給較大的組合,賠率如下:
(一)兩張不同花的“7”賠率是1賠50;
(二)兩張同花的“7”賠率是1賠150;
(三)三張不同花的“7”賠率是1賠500;
(四)三張同花的“7”賠率是1賠5000。
三、“13以上或13以下”的勝注賠率為1賠1。
四、“完美對子”勝注按以下賠率派彩:
(1)“混合對子”的賠率為1賠5;
(2)“同色對子”的賠率為1賠12;
(3)“完美對子”的賠率為1賠25。
五、“連勝”按以下賠率派彩:
(1)“二連勝”賠率為1賠3;
(2)“三連勝”賠率為1賠8;
(3)“四連勝”賠率為1賠18;
(4)“五連勝”賠率為1賠38。
倘博彩者得同花“6、7和8”或三張“7”,可即時收取相當於其投注金額三倍的特別彩金,即使莊家牌面為A亦然。
一、首兩張牌為一對的博彩者可將之分門,最多可分為不同的四門或四門以上。
二、分門後的每一門的投注額跟原門投注額相同。
三、A牌可作一次或多次分門,而將一對A牌分門的博彩者,每張A牌只獲派一張紙牌。
四、其他任何成對子的紙牌,則博彩者可以不限牌數博牌,但超過二十一點者除外。
五、獲派一張與分門之紙牌點數相同但又非A牌的博彩者可以將之再分門一次,但之前已決定不分門者除外。
六、當莊家得“Black Jack”,則按照本條文第一款分門的博彩者僅失原注。
七、倘承批公司或獲轉批給人獲許經營“連勝”投注,而博彩者將其持有的對子分作兩門或兩門以上,應採用以下程序:
(一)如在分出之各門中,博彩者勝出之門數多於輸的門數(如三門中有兩門勝出或五門中有三門勝出),則連續勝利次數進一,“連勝籌”將被移至下級連勝數字;
(二)如在分出之各門中,博彩者勝出之門數與輸的門數相同(如兩門中勝負各一,或四門中兩勝兩負),則連續勝利次數維持,“連勝籌”將維持於上一局之相同位置之上;
(三)如在分出的各門中,博彩者勝出之門數少於輸的門數(如五門中輸掉三門),則連勝投注作輸。
一、博彩者可選擇下列任一項目在原注上加注:
(一)於獲派的首兩張紙牌上加注;
(二)任何對子分門後的首兩張紙牌上加注,但A牌分門除外;
(三)首兩張牌的點數總和為11點時加注。
二、加注的博彩者僅獲派一張紙牌,牌面向上放在檯證側邊。
三、當莊家得Black Jack,則按照本條文第一款(一)項和(二)項規定的其中一項目加注的博彩者僅失原注。
一、倘莊家牌面並非A牌,博彩者可以放棄牌局輸掉其投注金額的一半。
二、放棄牌局的決定須在莊家派發博牌前作出,且決定之後不得變更。
三、博彩者放棄牌局時,則會同時輸去所有該門之“連勝”投注。
一、只要莊家首張牌面並非A牌,持五張紙牌但總牌點不超過二十一點的博彩者可要求收取相等於其投注金額一半的彩金。
二、倘博彩者不要求收取此彩金或莊家首張牌面為A牌,則該局如常進行。
一、同門搭注時應循下列任一程序選項:
(一)當兩位或兩位以上的博彩者同門投注時,由座位博彩者就該局作出決定;
(二)一門最多可讓三位博彩者下注,但博彩區或博彩廳總管有權減少此人數。在此情況下,由坐在博彩座位上的博彩者或由最接近莊家而投注的博彩者就紙牌作出決定;
(三)兩位或多位博彩者同門投注時,由投注金額最高者作出整局決定,但只有座位上的博彩者方可手持紙牌。如同門各投注的金額相同,則該局的決定權落在座位上的博彩者。
二、同檯不同門之博彩者於以上任一程序中不得干預別家博牌或不博牌。
一、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十條第七款以及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二、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人一旦預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許可,得放棄採用第十五條(特別彩金)及/或第十八條(放棄牌局)的規定。
三、在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預先許可下方得經營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的“完美對子”及“連勝”投注,而相關申請應於預定展開經營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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