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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旨在將第6/2008號行政法規所核准的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上款所指補貼於二零零九年間的發放,由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規範。
第6/2008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以臨時方式向低收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發放工作收入補貼的規則,以紓緩當前經濟狀況所造成的生活壓力。
二、......................................
一、......................................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二零零九年的每三個月為一季度,按此劃分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補貼。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可申請補貼︰
(一)......................................
(二)......................................
(三)......................................
(四)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收取的總工作收入少於澳門幣一萬二千元的僱員。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身份及(三)項所指的登錄須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及作出。
三、為適用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僱員”是指屬以下任一情況的受僱者,即使其為多於一個僱主實體工作亦然:
(1)按月累計至少工作一百五十二小時者;
(2)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涵蓋的、從事經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的《營業稅章程》附表一內的《行業總表》所載“紡織、成衣及皮革製造業”範疇的工作且按月累計至少工作一百二十八小時者;
(二)“工作收入”是指經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章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來自受僱的工作收益;但僱員基於勞動關係的終止而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收取的賠償則不計算在工作收入內。
四、為適用上款(一)項的規定,在確定工作時數時,如屬下列情況,須視作每日實際工作八小時:
(一)僱員正處於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四條所指的休假或缺勤期間;
(二)上款(一)項(2)分項所指的僱員正處於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第五條所指的以補償方式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期間。
一、......................................
二、......................................
三、[廢止]
四、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月、十月以及二零一零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的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五、......................................
一、補貼金額為僱員每月少於澳門幣四千元的工作收入與澳門幣四千元之間的差額,但按季度發放的補貼總金額與僱員該季度的總工作收入合計不得超過澳門幣一萬二千元。
二、...................................... ”
為配合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的延長,第6/2008號行政法規所核准的申請補貼專用表格應予更新。
廢止第6/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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