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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的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下列市民組成:
主席:馮文莊
委員:譚偉文
朱偉幹
劉玉葉
何慧卿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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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四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以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同一法律第九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各候選名單在二零零九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8,942,959.84(澳門幣捌佰玖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圓捌角肆分)。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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