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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36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馬若龍建築師事務所」

應改為:「馬若龍」。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