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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開辦的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北京大學 中國北京市海澱區頤和園路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北京市海澱區長春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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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行政暨公職局及澳門理工學院 |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高美士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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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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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中國歷史與文化 | 必修 | 45 | 3 |
政治學 | " | 45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 45 | 3 |
公共經濟學 | " | 45 | 3 |
公共管理學 | " | 45 | 3 |
公共政策分析 | " | 45 | 3 |
英語 | " | 60 | 4 |
社會事務與政策 | " | 45 | 3 |
區域發展與區域政策 | " | 45 | 3 |
戰略規劃與管理 | " | 45 | 3 |
領導科學與藝術 | " | 45 | 3 |
公共部門績效管理 | " | 45 | 3 |
政府經濟管理 | " | 45 | 3 |
社會實踐 | " | — | 2 |
學位論文 | 必修 | — | —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九年三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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