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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冰島共和國政府簽署關於接收沒有居留許可的人的協定。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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