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5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路氹城VU4.1、VU5.1及VU5.2大馬路的建造工程」
應改為:「路氹城VU4.2、VU5.1及VU5.2大馬路的建造工程」。
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