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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