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2009

刊登日期:

2009.1.23

版數:

224

  • 訂定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
相關法規 :
  • 第3/2004號法律 - 行政長官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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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選舉 - 行政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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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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