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2009
刊登日期:
2009.1.23
版數:
224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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