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4/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2/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1
版數:
178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六)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鄭秀明仁愛功績勳章。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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