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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華南師範大學開辦的漢語言文學專業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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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華南師範大學
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石牌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漢語言文學專業課程
大專畢業證書
     
五、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學時
第一學年  
現代漢語(一) 60
現代漢語(二) 60
文學概論 60
基礎寫作 60
中國現代文學 60
中國當代文學 60
   
第二學年  
古代漢語(一) 60
古代漢語(二) 60
應用寫作 60
先秦兩漢文學 60
唐宋文學 60
元明清文學 60
   
第三學年  
中國近代文學 60
外國文學 60
港澳台文學 60
秘書學 60
中國文化概論 60
比較文學 60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九年二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葡文版本

第18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a項、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經八月二十三日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第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並將同一章程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修改為如下行文:

第十條

(審查文件方式之考試及公開考核)

一、教職人員之聘任是透過審查文件方式之考試或公開考核而進行,其開考是以通告形式於本地兩份報章刊登,即於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刊登。

二、【……】。

第十一條

(教授之聘任)

一、當副教授在其職級實際工作最少四年及具備博士學位,而且第十八條所指的考核取得合格,可晉升教授職級。

二、當投考人具備符合開考通告所指學術領域的博士學位及最少四年高等教育教學經驗,而且第十八條所指的考核取得合格,可進入教授職級。

三、【……】。

第十二條

(副教授之聘任)

一、當講師具備在其職級實際工作最少四年,而且具備博士學位及第十九條所指的考核取得合格,可晉升副教授職級。

二、當投考人具備符合開考通告所指學術領域的博士學位及最少四年高等教育教學經驗,而且第十九條所指的考核取得合格,可進入副教授職級。

三、【已廢止】。

第十三條

(講師之聘任)

一、實習講師具備在其職級實際工作最少四年,而且具備碩士學位及第二十條所指的考核取得合格,可晉升講師職級。

二、當投考人具備碩士學位及符合有關開考通告所指的要件,而且第二十條所指的考核取得合格,可進入講師職級。

三、【已廢止】。

第十四條

(實習講師之聘任)

一、【……】。

二、最終成績不低於「良」及符合開考通告所指其他要件之具學士學位者,可被接納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

(客座講師之聘任)

客座講師是從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在有關科目或一系列科目方面具備公認的學術或專業能力人士中邀請聘任。

第十八條

(為任職教授而設的公開考核)

一、為進入或晉升教授職級而設的公開考核內容包括:

a)【……】;

b)【……】;

c)【……】。

二、【……】。

第十九條

(為任職副教授而設的公開考核)

一、為進入或晉升副教授職級而設的公開考核內容包括:

a)【……】;

b)【……】。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十條

(為任職講師而設的公開考核)

一、為進入或晉升講師職級而設的公開考核內容包括:

a)對投考人在其工作範圍內選擇一題目所撰寫的教學文章進行討論;及

b)如屬晉升職級者,對作為實習講師時的一份工作報告進行介紹及討論,並連同指導教師之書面意見。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十條

(入職職階之給予)

一、【……】。

二、給予具備碩士學位或其他更高學歷的語言教師相當於講師或副教授的職級。

二、根據八月二十三日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聘用的教職人員,在本批示生效之日繼續適用原章程所規定的制度,但有關晉升職級的規定除外。

三、在本批示生效之日正在進行的招考仍然有效,應繼續根據其開考之日生效的八月二十三日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的規定進行。

四、透過上款所指招考聘用的教職人員,適用第二款的規定。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