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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0/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7/2008

刊登日期:

2008.11.24

版數:

1187

  • 提高“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表內訂定的百分率為計算基礎的保險費金額。
被廢止 :
  • 第131/2009號行政命令 - 提高“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表內訂定的百分率為計算基礎的保險費金額。
  •  
    廢止 :
  • 第49/2007號行政命令 - 將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9/2006號行政命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的表所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  
    相關法規 :
  • 第40/95/M號法令 -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31/2009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40/200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提高保險費金額

    按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9/2007號行政命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的表內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第二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第49/2007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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