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9/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6/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7
版數:
115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東帝汶民主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法律及司法互助協定》。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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