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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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4/2008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3/2002 號行政法規
(保安協調辦公室的職責及主任的身份)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33/2002 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作為該行政法規組成部份的附件第二章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協調
一、.........................
二、主任等同局長級,其薪俸點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
第十二條
職責
.........................
(九)在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範疇內,協調、收集及處理關於直接或間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適用事宜的統計資料及資料載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