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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印務局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44/2008

刊登日期:

2008.11.3

版數:

1090-1091

  • 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十條的中文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  
    相關類別 :
  • 房屋 - 房屋局 - 樓宇維修基金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962頁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十條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

    二、……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

    應改為:“一、……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內,……

    二、……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內,……”。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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