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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藉發行一百零五萬一千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的新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幣七千一百五十萬元增至澳門幣一億七千六百六十萬元;自此,該公司資本由一百七十六萬六千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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