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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Luen Fung Hang — Vida, S.A.”)藉發行四十萬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幣六千萬元增至澳門幣一億元;自此,該公司資本由一百萬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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