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3/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0/2008
刊登日期:
2008.10.6
版數:
104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簽署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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