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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下列外籍法官,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法官,為期兩年:

Rui Carlos dos Santos Pereira Ribeiro
Carlos Armando da Cunha Rodrigues de Carvalho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