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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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註: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廢止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但不影響該等批示繼續適用於在本批示生效之日前已提交的申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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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制定“樓宇維修資助計劃”制度。

第二條

範圍

一、“樓宇維修資助計劃”旨在為已選出管理機關的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提供無償資助,以支付因進行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保養或維修工程而引致的費用。

二、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上款所指的樓宇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計,樓齡為十年或以上;

(二)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商住或工業用途。*

三、上款(一)項的規定不適用於將資助用於進行第三條(四)及(五)項所指工程的情況。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三條

可獲資助的工程

為適用資助批給的規定,下列類型的工程可獲批資助:

(一)保養或維修樓宇結構;

(二)保養或維修樓宇內外牆飾面;

(三)維修共同設施;

(四)拆除僭建物;

(五)保養或維修斜坡或擋土牆。

第四條

資助的批給

本規章所指的資助,由樓宇維修基金批給。

第五條

資助限額

一、批給的資助額為最高可達工程總額的三成或每個獨立單位平均不超過$5,000(澳門幣伍仟元),以較低者為準。

二、不限申請次數,但在五年內批給的資助總額上限為每個獨立單位平均$5,000(澳門幣伍仟元),且相同工程項目不可重複申請。

第六條

遞交申請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由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代表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向房屋局遞交申請表。

二、上款所指的申請必須在工程竣工前遞交,但在例外情況下,有合理解釋且得到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除外。

第七條

申請卷宗的組成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透過遞交已填妥及經簽署的申請表為之;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申請表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主席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

(二)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選出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的有關憑證副本,包括有召集書、出席簿及有關決議的會議錄;

(三)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有效物業登記證明或書面報告;

(四)由主管實體發出的工程通知或工程准照的副本;

(五)工程預算的副本,其內尤應載有工程報價、工程說明及支付計劃;

(六)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通過進行工程及遞交批給資助的申請表的決議的會議錄副本;

(七)聲明書的式樣載於申請表內。根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聲明書須列明將批給資助金額支付的工程承攬人。

三、為組成申請卷宗,房屋局在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申請管理機關提交其他資料,尤其是關於工程執行的資料。

第八條

申請卷宗的順序

一、申請卷宗應根據房屋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及處理。

二、如卷宗資料不足,其序號則為補足有關資料時的收件登記編號。

三、如屬可歸責於申請管理機關的原因而擱置申請卷宗逾三十日者,則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

卷宗的分析

房屋局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對卷宗進行分析,並對批給資助與否發出附依據之意見。

第十條

就申請所作的決定

一、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就資助批給申請作決定,並負責跟進有關卷宗。

二、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就批給資助與否書面通知有關申請管理機關。

三、批准申請,須先確定樓宇維修基金是否具備財政資源。

四、樓宇維修基金因無可動用資源而不能批准資助批給申請時,該等申請將列入輪候表內;樓宇維修基金應將該情況通知申請管理機關,並保留申請管理機關在樓宇維修基金有該項可動用款項時取得申請資助的權利。

第十一條

資助發放

一、在所有工程項目完成後,申請管理機關須向房屋局遞交經由負責有關工程的註冊技術員確認的竣工證明書、支付費用明細表及相關單據。

二、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將有關獲通過批給的資助款項支付予申請管理機關所指定的工程承攬人,並以書面通知申請管理機關有關已支付的款項。

第十二條

監察

房屋局具有監察受惠人是否遵守本規章所訂定的義務的職權。

第十三條

資助的取消及返還

一、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取消資助的批給:

(一)申請管理機關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

(二)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批示所指的工程或用途;

(三)申請管理機關要求取消申請。

二、如資助批給被取消,申請管理機關須自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已批給的資助款項。

三、如基於本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原因而取消資助批給,申請管理機關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助批給,且管理機關成員須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取消批示

資助批給的取消批示,應指出取消的原因及釐定須返還的資助金額。

第十五條

執行名義

上條所指的取消批示可作為強制徵收的執行名義。

第十六條

強制徵收

如申請管理機關不返還所欠的資助款項,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將進行強制徵收。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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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40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ATAL Engineering Limited/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Hong Kong)Limited聯營公司訂立「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第二期設計及建造」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40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 29,440,0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肆拾肆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40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27,593,000.00
2008年 $ 1,847,00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6、次項目8.044.051.06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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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九月十三日第2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 446,868,168.00(澳門幣肆億肆仟陸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九月十三日第2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111,717,042.00
2007年 $ 74,588,656.50
2008年 $ 260,562,469.50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5、次項目8.090.208.05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21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6,631,2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陸拾叁萬壹仟貳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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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24,040,400.00
  07-00-00-00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07-08-00-00 雜項——公營部門  
  07-08-05-00 教育及培訓 380,000.00
  07-08-07-00 研究、顧問及翻譯 2,000,000.00
  07-10-00-00 雜項——其他部門  
  07-10-01-00 住宿及餐飲 208,800.00
   

資本收入

 
  09-00-00-00 投資資產之出售  
  09-18-00-00 機械及設備——其他部門 2,000.00
    總收入 26,631,2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3-02-1 01-01-01-01-00 薪俸或服務費 201,600.00
  01-01-03-00-00 各類人員報酬  
3-02-1 01-01-03-01-00 報酬 7,010,200.00
3-02-1 01-01-03-02-00 年資獎金 3,800.00
  01-01-07-00-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3-02-1 01-01-07-00-02 委員會成員 30,300.00
3-02-1 01-01-07-00-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101,800.00
3-02-1 01-01-07-00-99 其他 230,700.00
3-02-1 01-01-09-00-00 聖誕津貼 927,900.00
3-02-1 01-01-10-00-00 假期津貼 273,90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00 超時工作  
3-02-1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1,132,000.00
3-02-1 01-02-03-00-02 輪班工作 4,800.00
3-02-1 01-02-04-00-00 錯算補助 3,500.00
3-02-1 01-02-06-00-00 房屋津貼 48,000.00
  01-02-10-00-00 各項補助——現金  
3-02-1 01-02-10-00-99 其他 847,200.00
3-02-1 01-05-01-00-00 家庭津貼 16,400.00
  01-06-00-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3-02-1 01-06-03-01-00 啟程津貼 18,000.00
3-02-1 01-06-03-02-00 日津貼 235,0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02-01-04-00-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3-02-1 02-01-04-00-01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500,000.00
3-02-1 02-01-07-00-00 辦事處設備 30,000.00
3-02-1 02-01-08-00-00 其他耐用品 22,200.00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3-02-1 02-02-04-00-00 辦事處消耗 21,70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3-02-1 02-02-07-00-99 其他 125,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3-02-1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309,500.00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3-02-1 02-03-02-01-00 電費 252,000.00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3-02-1 02-03-02-02-01 水及氣體費 46,400.00
3-02-1 02-03-02-02-99 其他 100,000.00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3-02-1 02-03-04-00-01 不動產 223,000.00
3-02-1 02-03-04-00-02 動產 39,6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3-02-1 02-03-05-02-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175,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3-02-1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75,000.00
3-02-1 02-03-09-00-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432,0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1-00-00-00 公營部門  
  04-01-05-00-00 其他  
3-03-0 04-01-05-00-24 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1,382,000.00
  04-03-00-00-00 私人  
3-02-2 04-03-00-00-01 企業 8,417,3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6,100.00
5-02-0 05-04-00-00-03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2,000.00
5-02-0 05-04-00-00-04 其他福利基金 952,8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3-02-1 07-03-00-00-00 樓宇 1,946,000.00
3-02-1 07-09-00-00-00 運輸物料 105,000.00
3-02-1 07-10-00-00-00 機械及設備 383,500.00
    總開支 26,631,200.00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署理副院長:關沾雄——代秘書長:趙家威——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二零零八財政年度之獨立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3-00-00 各類人員報酬  
3-03-0 01-01-03-01-00 報酬 749,100.00
3-03-0 01-01-06-00-00 重疊薪俸 9,400.00
  01-01-07-00-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3-03-0 01-01-07-00-02 委員會成員 14,400.00
3-03-0 01-01-07-00-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16,500.00
3-03-0 01-01-07-00-99 其他 56,60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00 超時工作  
3-03-0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154,0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3-03-0 02-03-02-01-00 電費 15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3-03-0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00,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3-03-0 02-03-09-00-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32,000.00
    總開支 1,382,000.00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署理副院長:關沾雄——代秘書長:趙家威——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葡文版本

第21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月四日第3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蘇利安圓形地行車天橋建造」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及相關費用的調整,須修改第3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9,564,000.00(澳門幣玖佰伍拾陸萬肆仟元整)減少為$9,069,000.00(澳門幣玖佰零陸萬玖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月四日第3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7,980,000.00
2006年  $ 635,550.00
2008年 $ 453,450.00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4、次項目8.051.103.03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