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鑒於公佈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的中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第十條第四款的原文為:“……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二萬五千萬元的罰款……”
更正為:“……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