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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華南師範大學發展與教育心理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2008/2009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的學生仍須按照第10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南師範大學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石牌 | |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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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發展與教育心理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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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心理學基本原理 | 必修 | 60 | 3 |
心理統計與測量 | " | 60 | 3 |
實驗心理學 | " | 60 | 3 |
發展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人格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英語 | " | 120 | 4 |
社會心理學研究 | 選修 | 60 | 3 |
第二學年 | |||
教育心理學研究 | 必修 | 60 | 3 |
心理學研究方法與論文撰寫 | " | 60 | 3 |
臨床心理與診斷 | 選修 | 60 | 3 |
心理諮詢與治療 | " | 60 | 3 |
管理心理研究 | " | 60 | 3 |
心理諮詢流派哲學評述 | " | 60 | 3 |
特殊兒童心理輔導研究 | " | 60 | 3 |
第三學年 | |||
學位論文 | — | — | — |
註:學生須從六門選修科目中選讀兩門科目。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華南師範大學應用心理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2008/2009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的學生仍須按照第10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南師範大學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石牌 | |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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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應用心理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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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心理學基本原理 | 必修 | 60 | 3 |
心理統計與測量 | " | 60 | 3 |
實驗心理學 | " | 60 | 3 |
發展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人格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社會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英語 | " | 120 | 4 |
第二學年 | |||
心理學研究方法與論文撰寫 | 必修 | 60 | 3 |
臨床心理與診斷 | 選修 | 60 | 3 |
教育心理學研究 | " | 60 | 3 |
心理諮詢與治療 | " | 60 | 3 |
管理心理研究 | " | 60 | 3 |
心理諮詢流派哲學評述 | " | 60 | 3 |
特殊兒童心理輔導研究 | " | 60 | 3 |
第三學年 | |||
學位論文 | -- | -- | -- |
註:學生須從六門選修科目中選讀兩門科目。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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