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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月十三日第3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無線電通訊設備及配件」之供應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512,178.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月十三日第3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325,730.00 |
2008年 | $ 1,186,448.0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2.020.092.02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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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零七年度開始,於二零一一年度終結。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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