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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4/2008號行政法規

修改訂定《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3/2003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評核制度

一、 ......

(一) ......

(二) ......

(三) ......

二、 ......

三、屬下列情況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一) ......

(二) ......

(三)在心理測驗中被評為“劣”,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四、 ......

第十七條

培訓課程的期間

培訓課程的期間如下:

(一)基礎及中級培訓課程為期六至十二個月;

(二)高級培訓課程為期十二至十八個月。

第三十三條

重修培訓課程及實習

一、第三十條所指的最後評核名單內成績合格但尚未填補空缺的投考人,或基於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原因而被淘汰的投考人,只要仍符合擔任海關職務的一般及其他必需要件,且在體格檢查中被評為“合格”者,經海關關長許可,可直接獲錄取修讀隨後開辦的相應培訓課程及進行相關實習,但以一次為限,且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二、 ......

三、 ......

第三十五條

甄選方法

一、基礎職程內職級晉升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甄選方法如下:

(一)知識考試;

(二)體格檢查;

(三)體能考試;

(四)心理測驗;

(五)專業面試;

(六)履歷分析。

二、上款所指的甄選方法具淘汰性質,但(四)、(五)及(六)項所指的甄選方法除外。

第三十六條

晉升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

一、 ......

二、 ......

三、 ......

四、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應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在開考通告內訂出須填補空缺的數目,並訂出屬有關職級任職人員的學員錄取名額及其他學員的錄取名額。

第四十一條

一般考試及專業考試

一、 ......

二、 ......

三、一般考試階段中的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但心理測驗除外。

四、一般考試階段的評核採用0至20分制,最後評分低於 1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五、為執行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條

增加條文

第1/2004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三-A條及第十三-B條,內容如下:

“第十三-A條

補充心理測驗

一、經進行一系列考試後,如發現心理測驗的結果與其他考試的得分有明顯的差距,典試委員會可為被評為“劣”的投考人進行一次補充心理測驗,而補充心理測驗應有一名心理學家參與,以給予不具約束力的意見。

二、進行上款所指的補充心理測驗時,如有需要,可由一名傳譯員輔助。

第十三-B條

體格檢查

一、體格檢查由海關的一名代表及衛生局委派的兩名醫生所組成的體格檢查委員會負責。

二、上款所指的體格檢查委員會須制定體格檢查合格及不合格的投考人名單。”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