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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1,950,0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玖拾伍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11,950,000.00 | |
總收入 | 11,95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1,950,000.00 |
總開支 | 11,950,000.00 |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於廉政公署——廉政專員: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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