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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lco PBL Jogos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駿景酒店”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三個兌換櫃檯。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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