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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毒品及藥物依賴是現今突顯的社會現象,要求不同的機構對這些現象作出具體、清晰及確切的回應。

因此,有需要使所需的協調工作制度化,務求使公共及私人單位在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方面的回應機制更具成效和效率;同時亦有需要促進現時各所涉機構間的聯繫,藉此令整個社會都能共同參與工作。

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的工作,不僅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施政方針中所提及的優先項目,而且也是禁毒委員會成立的依據。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禁毒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宗旨是協助政府訂定及落實以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為目的之政策、策略及計劃;並藉整體、跨部門及跨學科之方式去協調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公共及私人實體所開展之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的行動。

三、委員會的職權主要有:

(一)訂定澳門特區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工作的策略,並統籌及協調其執行情況;

(二)與從事同類範疇工作的公共及私人實體合作,促進、統籌、監督及評估以預防、治療、減低傷害及重返社會為目標的計劃;

(三)確保毒品及預防藥物濫用的資訊系統,並對提高全民禁毒意識的活動予以協助;

(四)就禁毒政策的執行情況給予意見,並提出改善建議;

(五)對與打擊毒品有關的法規草案、政策及措施提出意見;

(六)就與可引致依賴的藥物及其他物質的流通制度有關的措施提出建議;

(七)發展與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同類機構間的合作關係;

(八)製作委員會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審議。

四、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主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出任;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並擔任副主席;如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替代主席的職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五)法務局局長;

(六)司法警察局局長;

(七)澳門監獄獄長;

(八)衛生局局長;

(九)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十)檢察院代表一名;

(十一)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十二)澳門海關代表一名;

(十三)屬防治藥物依賴、社會服務、衛生及教育領域的最多八個私人機構的領導;

(十四)最多五名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五、上款(五)至(九)項所指委員可由他人代表。

六、第四款(三)項和(四)項,以及(十)項至(十四)項所指委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七、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續期。

八、委員會在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集舉行會議,為此,須提前最少四十八小時召集。委員會的運作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九、委員會可設立專責工作小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專責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澳門特區或以外的在社會範疇或相關領域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

十、當認為有需要時,可邀請澳門特區或以外的其他社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出席委員會或專責工作小組的會議。

十一、委員會設有一名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的秘書,任期為兩年,但可續期;其可按兼任制度擔任。

十二、秘書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報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委員會在後勤、技術及行政上所需的輔助,由社會工作局確保,並由該局承擔其運作經費。

十四、依法收取出席費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准。

十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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