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六)項,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獄警隊伍職程內警長職級的晉升開考甄選程序的最後評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CF = | S + (F x 2) |
3 |
CF = 總成績
S = 晉升警長開考各項甄選方法而得出的分數
F = 晉升警長職級培訓課程的得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