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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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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08號法律

廢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有關刑事訴訟及刑事性質的規定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第十四條g項、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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