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8

刊登日期:

2008.5.26

版數:

605

  • 修改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自願仲裁中心的名稱。
相關法規 :
  • 第48/GM/98號批示 - 許可設立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自願仲裁中心,該公司英文名稱 為“ 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S.A.R.L.”。
  •  
    相關類別 :
  • 仲裁法 - 法院 - 對外貿易 -
  •  
    私營機構 :
  •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第48/GM/98號批示核准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內設立一負責推行自願仲裁的中心;

    鑒於該批示將中心命名為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自願仲裁中心,而葡文名稱則為Centro de Arbitragens Voluntárias do Centro de Comércio Mundial — Macau, SARL;

    考慮到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請求將該中心的名稱簡化為: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中文名稱);

    ——Centro de Arbitragem do Centro de Comércio Mundial Macau(葡文名稱);

    ——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Arbitration Center(英文名稱);

    考慮到簡化名稱的請求既不會使規範該仲裁中心運作的規定有所變更,亦不會令公眾對中心的職能產生混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核准經由第48/GM/98號批示設立,負責推行自願仲裁的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自願仲裁中心採用下列名稱: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中文名稱);

    ——Centro de Arbitragem do Centro de Comércio Mundial Macau(葡文名稱);

    ——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Arbitration Center(英文名稱)。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5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8

    刊登日期:

    2008.5.26

    版數:

    605-607

    • 延長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修改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禁令的期限。
    相關法規 :
  • 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各種物資到利比里亞及入口自同一國家的物資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1521(2003)號決議、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579(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1607(2005)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647(2005)號決議、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第1683(2006)號決議、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731(2006)號決議及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792(2007)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1/200410/200523/200513/200638/200612/20077/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第1731(2006)號決議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2段修改的關於軍火的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並就武器禁運加入新的例外情況,而第1792(2007)號決議再將這些措施和例外情況延長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鑒於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

    鑒於第1579(2004)號決議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而第1607(2005)號決議又決定維持該等措施生效至該日期,以及第1647(2005)號決議再將該等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和第1683(2006)號決議修改這些措施並就武器禁運及禁止提供與該等武器有關的技術援助措施加入新的例外情況,而第1371(2006)號決議又將這些措施和例外情況延長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鑒於有需要按照第1792(2007)號決議的規定再次延長該等措施;

    再考慮到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佈的第4/2002號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經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的禁令不適用於事先向該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通報過的、專供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2003年10月成立後經過審查和訓練的利比里亞政府警察和安全部隊成員使用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的供應,但非致命性武器和彈藥不在此列。

    二、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2段修改的禁令維持生效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三、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向委員會提出申請,應預先以書面方式將有關申請交予經濟局,該局會透過恰當途徑將申請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四、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利比里亞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5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8

    刊登日期:

    2008.5.26

    版數:

    607-608

    •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47,455.66(澳門幣柒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陸角陸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747,455.66)
        總收入 (747,455.66)
        開支  
        經常開支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3-00-00-00 私人  
    5-02-0 04-03-00-00-02 家庭及個人 (547,455.66)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00,000.00)
        總開支 (747,455.66)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朱偉幹——委員:薛振強,姍綺德

    法規:

    第1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8

    刊登日期:

    2008.5.26

    版數:

    608

    • 發行並流通以“傳說與神話 八”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傳說與神話 八」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5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25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50,000枚
    澳門幣四元 2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八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張小版張,其中二萬零八百三十三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8

    刊登日期:

    2008.5.26

    版數:

    609

    •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4,392.29(澳門幣壹拾玖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貳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94,392.29
        總收入 194,392.29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94,392.29
        總開支 194,392.29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馬耀榮 消防總監——副主席:李盤志 副消防總監——第一秘書:黃耀勝 消防總長——委員:何燕梅 財政局代表

    法規:

    第1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8

    刊登日期:

    2008.5.26

    版數:

    610

    •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809,102.82(澳門幣壹仟貳佰捌拾萬玖仟壹佰零貳元捌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民政總署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2,809,102.82
        總收入 12,809,102.82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1-3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2,809,102.82
        總開支 12,809,102.82

    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張素梅,其他成員:關施敏,伍秉賢,鄧惠蓮,羅永德

    法規:

    第15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8

    刊登日期:

    2008.5.26

    版數:

    611

    •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894,204.90(澳門幣壹仟捌佰捌拾玖萬肆仟貳佰零肆元玖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衛生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8,894,204.90
        總收入 18,894,204.9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4-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8,894,204.90
        總開支 18,894,204.90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瞿國英,其他成員:李展潤,Maria Terezinha Yu,鄭成業,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法規:

    第15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8

    刊登日期:

    2008.5.26

    版數:

    612

    •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4,114,729.97(壹億壹仟肆佰壹拾壹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玖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旅遊基金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14,114,729.97
        總收入 114,114,729.97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8-08-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14,114,729.97
        總開支 114,114,729.97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於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蕭愛珊、高樂士

    法規:

    第15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8

    刊登日期:

    2008.5.26

    版數:

    613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而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相關法規 :
  • 第56/83/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 第2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而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 第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而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  
    相關類別 :
  • 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11,200.00(澳門幣壹萬壹仟貳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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