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使用財政局電子申報服務的一般方式及條件,以及訂定電子數據傳輸的寄送模式及豁免遞交文件的制度。
二、本行政法規所定制度適用於所有由財政局管理的稅項的申報書;如具備電子數據傳輸的寄送技術條件,該制度亦適用於稅務、公共會計及財產管理等範疇內所使用的表格。
三、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送交申報書及其他表格,均須遵守為以紙張形式遞交有關文件而訂定的期間、罰則及程序規則。
一、首次使用財政局電子申報服務的實體,須親往該局辦理登記及領取啟動服務的密碼。
二、在財政局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內輸入啟動服務的密碼啟動電子申報服務,以便取得使用電子申報服務的通行密碼。
使用者必須採用上條第二款所指網站內訂定的電子數據傳輸模式,或採用下列任一可供使用的模式:
(一)將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標準化訊息交換為XML格式、EDIFACT格式;
(二)將數據直接輸入上條所指網站內可供使用的網絡應用程式;
(三)隨技術發展而出現的其他模式。
一、有關以電子數據傳輸方式寄送申報書的程序的詳細說明,載於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網站內。
二、財政局的系統一收到有關數據,即視為已作申報;該局須對申報書進行確認及展開自動處理程序。
一、處理結果須以下列任一自動回覆訊息通知有關使用者:
(一)指明所發現的錯誤之處,著使用者作出修正並重新寄送;
(二)如無發現錯誤,則指明申報書收訖的編號及日期;
(三)如申報是否被接納須取決於後續的行為,則指明申報書收訖的臨時編號及日期;
(四)如有需要,作其他特定指明。
二、確認申報可以採用隨著技術發展而出現的其他模式,並與回覆訊息相協調。
三、有關第一款所列的回覆訊息,須備檔案以供列印,該等檔案等同於其替代文件,尤其是收據。
經電子數據傳輸寄送的申報書的查閱、更改及撤銷等應遵程序的接納條件及詳細說明,載於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網站內的申報系統中。
提交電子申報書,豁免遞交法律按每一情況所要求的依據文件,但須在寄送的數據中列明該等文件,且須備存該等文件以供財政局查閱。
保存及提供每一電子申報書的依據文件,均由具有正當性寄送有關申報書的實體負責。
一、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寄送及處理的電子申報書,等同於以紙張形式提交的申報書,並產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使用通行密碼或合格電子簽名,等同於手寫簽署。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通行密碼等同為手寫簽署,須取決於使用者在接納服務時與財政局所達成的協定,且使用者須在協定內聲明已知悉使用通行密碼的後果及使用時應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批實體、保險實體、受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範的機構、離岸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寄送電子申報書時,必須根據第5/2005號法律的規定,使用合格電子簽名的系統。
五、上款所指實體登記使用電子申報服務時,須將向其提供合格電子簽名認證服務的獲認可的認證實體通知財政局。
一、根據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在可供使用的技術允許的範圍內,財政局在收到經電子傳輸的數據後須確保其真確性及完整性,並確保不被第三者取得。
二、作為安全防範措施,當出現懷疑濫用通行密碼的情況時,財政局有權在有關使用者確認或更改其通行密碼前中止該密碼的使用;當有理由相信電子申報服務被不當使用且損害到利害關係實體的利益時,財政局有權暫時中止電子申報服務。
財政局負責制定妥善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的指引。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