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北京2008年奧運會火炬接力」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 35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35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 350,000枚 |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被廢止 : | |||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已按第17/2001號法律所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四)項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一)項,予以通過及確認;
考慮到上述組織架構規章的性質宜於《公報》上刊登,因此,經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命令公佈該規章;
現有需要對上述組織架構規章進行修改,並已獲得通過及確認;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命令公佈對《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的修改。
一、《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財務資訊部為負責管理財務、資訊、屬民政總署的車輛及其維修等方面的工作的輔助附屬單位。
二、
(一)
(二)
(三) ”
二、將上述組織架構規章第四十三條(一)、(二)及(三)項的職權轉予財務資訊部。
三、上述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七條所指民政總署的組織架構圖由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
四、上述修改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所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七條及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交通事務局使用的表格式樣。有關內容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交通事務局可以為上款所指的表格式樣和為組成或推動其權限內任何行政程序所需表格及印件的格式提供電子版本。
三、在不妨礙存在專有法規規範電子數據傳輸系統的情況下,可以將上款所指具有與紙張格式同等效力的格式列印出來,作為日後親自遞交之用。
四、交通事務局具有透過其互聯網網址,設立該等格式及為其提供電子版本,以及將現時紙張格式整理及更新為電子版本的權限。
五、電子版本的印件出現活頁時,為確保文件的統一及完整,應將之按順序編號及相連,除其上載有簽名欄的頁面外,其餘頁面均須經所有簽署人簡簽及填寫日期。
六、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26期的第40/93號批示及第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被廢止 : | |||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該收費表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二、該收費表的金額可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或更新,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一、如無特別規定,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的應付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發出年度准照的應付金額,以發出准照日的月份至該曆年年終的完整月數按比例計算;
(二)年度准照每次續期的應付金額,為年度准照費用的全數,但收費表內另定准照續期金額者除外。
二、准照的續期申請應於一月至二月期間遞交,但法律另定期限者除外。
三、如無特別制度,不在上款所定期限內將年度准照續期,導致須終止獲准進行的活動,但利害關係人在九十日內補正有關情況者除外。
四、於上款所指的補正期間申請將年度准照續期,須繳交按以下方式計算的附加費:
(一)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出:有關准照費用的百分之三十;
(二)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屆滿後六十日內提出:有關准照費用的百分之六十;
(三)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屆滿後九十日內提出:有關准照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廢止經四月二十五日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二月一日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之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的第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至一百二十六條。
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項目 | 費用/價金* (澳門幣) |
第一章——公共運輸執照 | |
第一條——的士公司 | |
一、經營准照 |
透過拍賣或批給 |
二、於每年強制檢驗時,的士經營准照續期(每輛,每年) | $ 150.00 |
三、准照所有權轉移 | $ 2,000.00 |
四、的士咪錶檢定費用 | $ 100.00 |
第二條——的士從業員 | |
一、首次報考的士專業工作證 |
豁免 |
二、重考(倘考試不合格或缺席) | $ 100.00 |
三、簽發的士專業工作證 | $ 400.00 |
四、的士專業工作證續期及補發 | $ 40.00 |
第二章——駕駛執照 | |
第一節——駕駛考試、准照及執照 | |
第三條——學習駕駛執照 | |
一、發出學習駕駛執照 | $ 400.00 |
二、補發或更換學習駕駛執照 | $ 100.00 |
第四條——考試 | |
一、申請駕駛考試 | |
(一)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包括理論測驗及駕駛實習測驗) | $ 500.00 |
(二)輕型汽車(包括理論測驗及駕駛實習測驗) | $ 700.00 |
(三)重型貨車〔包括理論測驗、駕駛實習測驗及技術(機器)測驗〕 | $ 1,200.00 |
二、申請駕駛實習測驗 | |
(一)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300.00 |
(二)輕型汽車 | $ 350.00 |
(三)重型貨車 | $ 600.00 |
(四)重型客車 | $ 800.00 |
(五)牽引車或鉸接式車輛 | $ 600.00 |
三、申請技術(機器)測驗 | $ 300.00 |
四、重考 | $ 300.00 |
五、提前理論、實習或技術(機器)等任何一項測驗 | $ 300.00 |
六、延遲理論、實習或技術(機器)等任何一項測驗 | $ 180.00 |
七、駕駛學習及考試中心使用費(每輛,每小時) | $ 10.00 |
第五條——駕駛執照及特別准照 | |
一、澳門駕駛執照 | |
(一)簽發臨時駕駛執照 |
豁免 |
(二)駕駛執照按期續期 | $ 200.00 |
(三)駕駛執照逾期續期 | $ 400.00 |
(四)駕駛執照逾期更換 | $ 400.00 |
(五)以其他國家簽發的駕駛執照或同等證件換發澳門駕駛執照 | $ 1,000.00 |
(六)簽發澳門駕駛執照證明(中文或葡文) | $ 50.00 |
二、特別駕駛執照 | |
(一)發出特別駕駛執照(發予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執照持有人) | $ 480.00 |
(二)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七十二條第五款發出 | $ 1,000.00 |
(三)特別駕駛執照按期續期 | $ 300.00 |
(四)特別駕駛執照逾期續期 | $ 540.00 |
三、國際駕駛執照 | $ 100.00 |
四、補發或因更改資料及附註而更換 | |
(一)臨時駕駛執照 | $ 100.00 |
(二)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執照 | $ 200.00 |
第二節——教練員及駕駛學校 | |
第六條——教練員 | |
一、學費——教練員培訓課程〔理論及技術(機器)〕 | $ 400.00 |
二、教練員特別考試(駕駛實習) | $ 1,200.00 |
三、重考 | $ 300.00 |
四、簽發教練員准照 | $ 600.00 |
五、教練員准照按期續期 | $ 300.00 |
六、教練員准照逾期續期 | $ 600.00 |
七、附註 | $ 200.00 |
第七條——駕駛學校 | |
一、學費——校長培訓課程(培訓及考試) | $ 500.00 |
二、簽發駕駛學校執照(包括檢查設施) | $ 3,600.00 |
三、駕駛學校執照續期(年度) | $ 1,000.00 |
四、駕駛學校執照所有權轉移 | $ 2,500.00 |
五、因更改設施、校址或名稱而作的附註 | $ 2,000.00 |
第三章——機動車輛、工業機器車、掛車、半掛車的批核註冊及登記 | |
第一節——註冊 | |
第八條——臨時註冊號牌 | |
一、特別號牌(供進口商用)——每年三月份續期(每年) | |
(一)輕型或重型汽車(一對號牌) | $ 3,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單一塊號牌) | $ 1,500.00 |
(三)特別號牌逾期續期 | |
――輕型或重型汽車(一對號牌) | $ 4,500.00 |
――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單一塊號牌) | $ 2,250.00 |
二、試車牌(供輕型汽車、重型汽車、輕型摩托車或重型摩托車用,每15日) | $ 450.00 |
三、臨時號牌(供暫時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駛的車輛用,每1日) | $ 30.00 |
第九條——註冊、恢復及/或發出普通號碼的註冊(包括首次檢驗) | |
一、輕型摩托車 | $ 1,800.00 |
二、重型摩托車 | $ 2,200.00 |
三、輕型汽車 | $ 4,800.00 |
四、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5,400.00 |
五、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或半掛車 | $ 2,700.00 |
第十條——購置經挑選的普通號碼、特別號碼及個人專有的註冊 | |
一、購置普通號碼的註冊 | |
(一)在每日訂定之首200個號碼中挑選 | |
――輕型或重型汽車 | $ 12,000.00 |
――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800.00 |
(二)在每日訂定之第201至第400個號碼中挑選 | |
――輕型或重型汽車 | $ 20,000.00 |
――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3,000.00 |
二、購置特別號碼的註冊(最低投標價) | |
(一)汽車 | |
――A組 | $ 100,000.00 |
――B組 | $ 80,000.00 |
――C組 | $ 50,000.00 |
——D組 | $ 20,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A組 | $ 6,000.00 |
——B組 | $ 4,000.00 |
三、 購置個人專有註冊 | |
(一)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式樣(人名或字母數字) | $ 1,000,000.00 |
(二)由交通事務局確定的字母數字式樣(投標底價) | $ 1,000,000.00 |
(三)在個人專有註冊號牌使用非規定顏色的附加費 |
有關費用的十分一 |
四、 參加投標或購買特別號碼註冊的保證金 | |
(一)A組及B組汽車 | $ 10,000.00 |
(二)C組及D組汽車 | $ 3,000.00 |
(三) 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000.00 |
五、 延遲使用經挑選的普通號碼或特別號碼註冊,超過90日的附加費(每月,自取得之日起計最多一年) | $ 1,000.00 |
第十一條——註冊號碼的轉移 | |
一、的士或教練車註冊號碼的轉移 |
豁免 |
二、經挑選的普通號碼、特別號碼及個人專有之註冊轉移(包括轉移時新的註冊檢驗) | |
(一)輕型或重型汽車 | |
―― 已繳付取得費用 | $ 3,000.00 |
―― 未繳付取得費用 | $ 12,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 已繳付取得費用 | $ 800.00 |
―― 未繳付取得費用 | $ 1,800.00 |
三、轉移已取得但未登記的註冊號碼 | |
(一)輕型或重型汽車 | $ 3,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800.00 |
第二節——核准車輛商標及型號 | |
第十二條——核准程序(行政程序及技術檢驗) | |
一、輕型汽車、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以及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或半掛車 | $ 4,8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2,200.00 |
三、發動機說明書或輪胎表、預示信號裝置、安全帶或其他附件或組件型號 | $ 500.00 |
四、防護頭盔 | $ 300.00 |
註釋:對進口車輛自用的個人進口商而言,技術檢驗等同於首次檢驗,但須繳付相應的註冊費用 | |
第十三條——建造、改裝或更換車廂、構件或其他元件 | |
核准建造、改裝或替換任何種類車輛的車廂、構件或其他元件 | $ 1,500.00 |
第三節——檢驗、檢查及專門鑑定 | |
第十四條——定期檢驗 | |
一、於交通事務局訂定日期內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110.00 |
(二)私人用途之輕型汽車 | $ 150.00 |
(三)職業用途之輕型汽車(包括教練車、的士、自駕之輕型出租汽車、貨車及客貨車) | $ 110.00 |
(四)私人用途之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00.00 |
(五)職業用途之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包括輕型及重型摩托車之教練車、貨車及自駕之輕型及重型出租摩托車) | $ 80.00 |
(六)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營掛車或半掛車 | $ 150.00 |
(七)運載貨物的掛車或半掛車 | $ 110.00 |
(八)三輪車 |
豁免 |
二、在原定期限以外 | $ 1,000.00 |
三、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 $ 100.00 |
第十五條——特別檢驗及重驗 | |
一、法定期限內申請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500.00 |
(二)輕型汽車 | $ 500.00 |
(三)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300.00 |
(四)掛車或半掛車 | $ 500.00 |
二、第二次重驗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800.00 |
(二)輕型汽車 | $ 800.00 |
(三)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500.00 |
(四)掛車或半掛車 | $ 800.00 |
三、由權限當局依法著令進行的檢驗 |
豁免 |
四、逾期申請(每逾期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的附加費)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500.00 |
(二)輕型汽車 | $ 500.00 |
(三)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300.00 |
(四)掛車或半掛車 | $ 500.00 |
五、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 $ 100.00 |
第十六條——專門鑑定及檢查 | |
一、機動車輛專門鑑定 | $ 300.00 |
二、檢查車輛的整體狀況(應車主要求) | $ 500.00 |
三、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 $ 100.00 |
第四節——移走及存放車輛 | |
第十七條——移走車輛 | |
一、腳踏車 | $ 5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20.00 |
三、輕型汽車 | $ 300.00 |
四、載貨、載客、客貨兩用或特殊重型車 | $ 450.00 |
五、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或半掛車 | $ 450.00 |
第十八條——存放車輛(每日) | |
一、腳踏車 | $ 1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20.00 |
三、輕型汽車 | $ 50.00 |
四、載貨、載客、客貨兩用或特殊重型車 | $ 100.00 |
五、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或半掛車 | $ 100.00 |
第五節——其他 | |
第十九條——登記摺 | |
一、發出 |
豁免 |
二、補發、因更改資料或附註而更換行車登記摺 | $ 60.00 |
第二十條——所有權轉移 | |
一、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00.00 |
二、工業機器車或半掛車 | $ 2,000.00 |
第四章——其他費用及價金 | |
第二十一條——聲明書及其他 | |
一、補發或更換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貼紙 | $ 50.00 |
二、補發其他沒有規定特別費用的准照 | $ 50.00 |
三、各類聲明書或附註 | $ 60.00 |
四、牌照現況說明(查車紙) | $ 20.00 |
五、加快費用 | $ 200.00 |
第二十二條——書冊及識別標誌 | |
一、 輔助駕駛考試書冊 | |
(一) 第一分冊——交通標誌(雙語版或英文版) | $ 8.00 |
(二) 第二分冊——路面交通情況(雙語版或英文版) | $ 8.00 |
(三)第三分冊——交通規則(雙語版或英文版) | $ 8.00 |
(四)三冊套裝(雙語版或英文版) | $ 20.00 |
(五)駕駛技術(機器)測驗(雙語版或英文版) | $ 15.00 |
二、第3/2007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所指之識別標誌(鋁質之P牌) | $ 10.00 |
第二十三條——證明書及其他相同性質的文件 | |
證明書或其他相同性質的文件 | $ 60.00 |
* 經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總表》所指的各類文件、文書及行為均須收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的新國際駕駛執照式樣,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第4/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和該批示附件所載之國際駕駛執照式樣。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389,182.98(澳門幣肆佰叁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玖角捌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4,389,182.98 | |
總收入 | $ 4,389,182.9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4,389,182.98 |
總開支 | $ 4,389,182.98 |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署理院長:殷磊——署理副院長:關沾雄——秘書長:辜麗霞——財政局代表: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22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Civil On Nong Limitada訂立「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總部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2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46,851,887.20(澳門幣肆仟陸佰捌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貳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2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15,775,346.80 |
2007年 | $ 9,301,130.20 |
2008年 | $ 21,775,410.2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8.033.003.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26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聖瑪嘉烈達弱智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6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2,519,312.00(澳門幣陸仟貳佰伍拾壹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6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24,994,052.60 |
2007年 | $ 30,027,384.50 |
2008年 | $ 7,497,874.9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41、次項目5.020.107.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26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勞工事務局新總部裝修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6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3,452,083.80(澳門幣陸仟叁佰肆拾伍萬貳仟零捌拾 叁元捌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6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37,000,000.00 |
2007年 | $ 24,231,235.20 |
2008年 | $ 2,220,848.6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40、次項目1.013.212.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24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4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85,186,797.00(澳門幣壹億捌仟伍佰壹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4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79,999,999.20 |
2006年 | $ 57,377,539.00 |
2007年 | $ 42,150,984.40 |
2008年 | $ 5,658,274.4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3、次項目8.090.183.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24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4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70,699,780.00(澳門幣柒仟零陸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4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36,444,519.40 |
2006年 | $ 13,196,393.60 |
2007年 | $ 16,677,282.20 |
2008年 | $ 4,381,584.8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4、次項目8.090.184.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24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AE TEC —— MO(澳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氹仔松樹尾停車場圖則」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4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039,123.30(澳門幣貳佰零叁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叁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4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1,019,561.60 |
2006年 | $ 815,649.30 |
2008年 | $ 203,912.4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5、次項目8.090.187.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