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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0/2008號行政法規

修改《法定收藏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號法令

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以及經四月六日第23/92/M號法令修改的上述法令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範圍)

一、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版的作品,不論其形式、類別、複製方式,以及作為銷售或免費派發,均為法定收藏的對象。

二、必須收藏的對象尤指以印刷形式或電子形式製成的圖書、期刊、地圖資料、節目表、展覽會場刊、明信片、郵品、海報、多媒體資料及縮微資料等。

三、上款所指必須收藏的對象,不包括名片、信件、有印記的封套、商業發票、有價證券、標籤、標紙、月曆、填色畫冊、代用券、商業印刷品及與該等同類的其他資料。

四、〔廢止〕。

第四條

(送繳的數目及期限)

一、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於將上條所指作品送澳門中央圖書館作法定收藏的情況。

二、如送繳數量超過法定收藏量,澳門中央圖書館可將餘下的數量分送予其他公共圖書館或文化機構。

三、為法定收藏的目的,如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郵政服務郵遞作品,且在郵品封面上標明是向澳門中央圖書館送交“法定收藏本”,可豁免郵資。

第五條

(送繳人)

一、為適用第三條的規定,住所或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的自然人、法人或出版社,不論其是否為擬送繳作品的作者,均視為送繳人。

二、 ..................

三、〔廢止〕。”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號法令第七條及四月六日第23/92/M號法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