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以及經四月六日第23/92/M號法令修改的上述法令第四條,修改如下:
一、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版的作品,不論其形式、類別、複製方式,以及作為銷售或免費派發,均為法定收藏的對象。
二、必須收藏的對象尤指以印刷形式或電子形式製成的圖書、期刊、地圖資料、節目表、展覽會場刊、明信片、郵品、海報、多媒體資料及縮微資料等。
三、上款所指必須收藏的對象,不包括名片、信件、有印記的封套、商業發票、有價證券、標籤、標紙、月曆、填色畫冊、代用券、商業印刷品及與該等同類的其他資料。
四、〔廢止〕。
一、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於將上條所指作品送澳門中央圖書館作法定收藏的情況。
二、如送繳數量超過法定收藏量,澳門中央圖書館可將餘下的數量分送予其他公共圖書館或文化機構。
三、為法定收藏的目的,如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郵政服務郵遞作品,且在郵品封面上標明是向澳門中央圖書館送交“法定收藏本”,可豁免郵資。
一、為適用第三條的規定,住所或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的自然人、法人或出版社,不論其是否為擬送繳作品的作者,均視為送繳人。
二、 ..................
三、〔廢止〕。”
廢止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號法令第七條及四月六日第23/92/M號法令。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