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2/1999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性質為公務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財政自治權,擁有本身財產,其宗旨是向受益人提供補充性福利。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受保安司司長直接監督。
一、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職責為:
(一)向其受益人提供補充性福利;
(二)特別在援助、福利範疇上解決其受益人在經濟和社會福利方面的需要,以及鼓勵彼等聯誼、提升其教育及文化的水平。
二、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為履行本身職責,可與司法警察局、其他同類機構或任何公共、私人實體訂立合作協議。
一、司法警察局福利會可給予受益人以下福利:
(一)在患病、殘疾、意外或死亡的情況下,給予經濟援助;
(二)為求學目的給予經濟援助;
(三)享用食堂和使用體育及娛樂設施;
(四)參加康樂及文化性質的旅行、聚會、表演;
(五)法律許可的其他津貼。
二、給予福利的條件及標準,由內部規章規定。
一、現職的司法警察局的工作人員,不論其任用方式或提供服務的性質為何,均為受益人。
二、司法警察局的退休人員或離職待退休的人員,只要其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並向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申請維持受益人的身份,且繳交有關會員費,可維持其受益人的身份。
一、第四條所指的福利惠及至根據法律規定有權領取家庭津貼的受益人的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
二、受益人的死亡並不排除上款規定的適用,亦不影響第八條所指繳交會員費的規定。
一、受益人有權:
(一)享受由司法警察局福利會根據適用的法規給予的福利;
(二)出席和參與由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舉辦的活動;
(三)為改善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運作或福利,提出認為適當的建議及投訴。
二、受益人有義務:
(一)繳交會員費;
(二)遵守規範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法規的規定;
(三)提供關於其本人及其親屬狀況的準確資料;如該等狀況有任何變更,須於三十日內作出書面通知。
一、受益人的每月會員費為每月未經扣除的薪俸、工資或定期金的百分之零點三。
二、受益人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登錄後翌月開始繳交會員費。
一、受益人的權利因下列事宜而中止:
(一)處於短期或長期無薪假狀況者,但預先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表示願意直接繳交有關會員費者除外;
(二)因提起紀律程序或因紀律程序的終局裁判而引致薪俸被中止者,但直接向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繳交中止期間的相應會員費者除外;
(三)因嚴重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義務;
(四)將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給予的任何利益或援助讓與第三人;
(五)遲交會員費的期間超過六十日。
二、因實施上款(三)及(四)項所指的違法行為,按情況的嚴重程度,實施三十日至一年的中止權利處分。
三、權利中止對於受益人的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同樣產生效力。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機關為: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執行委員會。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主席一名;
(二)副主席一名;
(三)秘書一名;
(四)委員兩名;
(五)候補成員五名。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應保安司司長建議,以批示委任;建議書必須附同財政局的意見書。
三、主席應由司法警察局局長擔任,副主席由一名副局長擔任,而其中一名委員則由財政局的代表擔任。
四、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職務由其法定代任人或副主席擔任。
在不影響賦予監督實體的權力下,行政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一切工作及活動;
(二)依法徵收收入及許可開支;
(三)確定將委任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名單;
(四)審查執行委員會編製的帳目報告;
(五)議決執行委員會編製的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活動計劃及有關預算;
(六)通過、修改和解釋內部規章;
(七)審議對執行委員會的決議所提起的上訴;
(八)議決動產或不動產的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
(九)議決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投資;
(十)議決是否接受私人所給予的遺產、遺贈、贈與及其他捐贈;
(十一)議決並實施本行政法規所定的處分;
(十二)議決任何交由其審議的事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九條的規定,在主席的召集下舉行特別會議。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僅可在多數成員出席時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票;如票數相同,則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會議須繕立紀錄,並於其內載明商議的事宜及所作的決議。
五、會議紀錄由秘書撰寫,並由全體出席成員簽署。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委任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及接受其請辭;
(三)作為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法定代表;
(四)接納受益人入會及其退會的申請。
執行委員會為參與管理和協助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一般活動的機關。
一、執行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分別為主任委員一名、司庫一名、秘書一名及委員兩名。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從具有完全權利的受益人中,委任執行委員會成員。
三、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執行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並推動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發展;
(二)制定內部規章,並提交予行政管理委員會通過;
(三)每年編製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帳目報告及有關預算;
(四)編製年度活動計劃,並在行政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五)整理收支記帳和編製季度試算表,並將之貼於受益人容易查閱的地方;
(六)更新受益人的檔案資料;
(七)向非從每月薪俸中扣除會員費的受益人徵收會員費。
一、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九條的規定,在主任委員的召集下舉行特別會議。
二、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票;如票數相同,則主任委員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三、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載明商議的事宜及所作的決議。
四、會議紀錄由秘書繕寫,並由全體出席成員簽署。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財政管理受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及監察實體核准的指令約束。
一、司法警察局福利會履行其職責或行使其職權時所接收、取得或承擔的一切資產、權利及債務,構成其財產。
二、司法警察局福利會可自由管理和處分屬其財產的動產。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為:
(一)預算撥款;
(二)以往的管理結餘;
(三)本身的財產收益、資金利息及資產轉讓的所得;
(四)源自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津貼、共同分享及捐贈,以及任何遺產、遺贈及贈與;
(五)每一財政年度決算出源自食堂及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為擁有人的其他場所的運作的淨結餘;
(六)受益人繳交的會員費及支付的其他款項;
(七)未列入上數項但法律允許的任何收入;
(八)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而收取的損害賠償。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負擔為:
(一)與其運作有關的負擔,尤其與人員、資產及勞務的取得、資本轉移、資本的經常開支等有關的負擔;
(二)因管理和保存其不動產所產生的負擔;
(三)其他因其承擔或將承擔的職責所產生的負擔。
一、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為履行其職責,得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或提供勞務合同方式聘請人員。
二、證明管理上有需要時,可例外地將司法警察局的人員分配任用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一、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須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二、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日第1598號立法性法規設立的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現有成員,維持職務直至委任上款所規定的成員時為止。
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日第1598號立法性法規設立的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的資產及負債,將轉移予由本行政法規規範的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廢止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日第1598號立法性法規及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第7357號訓令。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