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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8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華南師範大學兩年制中文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的名稱更改為漢語言文學(中文)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二、課程的學習計劃及學術與教學編排並無修改。
三、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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