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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在“交通事務局”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
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上條所指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該部門領導。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