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一、訂定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的第6/2002號法律第三條第一款(一)項修改如下:
“(一)投考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者,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投考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者,須具備高等教育學歷;”
二、訂定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的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修改如下:
“(二)進入警員職級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進入副警長職級須具備高等教育學歷;”
一、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的第2/2005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基礎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位為之:
(一)普通職程:
(1)警長;
(2)副警長;
(3)首席警員;
(4)一等警員;
(5)警員。
(二)專業職程:
(1)音樂:
i)音樂警長;
ii)音樂副警長;
iii)音樂首席警員;
iv)音樂一等警員;
v)音樂警員。
(2)無線電:
i)無線電警長;
ii)無線電副警長;
iii)無線電首席警員;
iv)無線電一等警員;
v)無線電警員。
(3)機械:
i)機械警長;
ii)機械副警長;
iii)機械首席警員;
iv)機械一等警員;
v)機械警員。”
二、第2/2005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基礎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位為之:
(一)消防區長;
(二)副消防區長;
(三)首席消防員;
(四)一等消防員;
(五)消防員。”
三、第7/2006號法律第八條修改如下:
“獄警隊伍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級為之:
(一)總警司;
(二)警司;
(三)警長;
(四)副警長;
(五)首席警員;
(六)一等警員;
(七)警員。”
四、制定海關關員的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大綱的第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改如下:
“二、一般基礎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級為之:
(一)關務督察;
(二)副關務督察;
(三)首席關員;
(四)一等關員;
(五)關員。
三、專業職程的進程按下列職級為之:
(一)機械專業關務督察;
(二)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
(三)機械專業首席關員;
(四)機械專業一等關員;
(五)機械專業關員。”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分為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各職級,該等職級分別對應於作為第2/2008號法律附表五所載之職等、薪俸點及職階。”
一、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B,以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4/2006號法律修改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C,均由本法律的附件一替代。
二、第3/2003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改如下:
“一、一般基礎職程內的海關關員,按相應的職位行使的一般職能為:
(一)〔…〕;
(二)首席關員、一等關員及關員——執行性質的職能。
二、專業職程內的海關關員,在其專業範圍內行使的一般職能為:
(一)〔…〕;
(二)機械專業首席關員、機械專業一等關員及機械專業關員 ── 執行性質的職能。”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4/2006號法律修改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由本法律的附表一替代。
二、第7/2006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附表一,由本法律的附表二替代。
三、第3/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二及第4/2006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二,由本法律的附表三替代。
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20號法律
高級職程的職位或職級的進程如下:
(一)警務總長/消防總長/關務總長的職級具有兩個職階;
(二)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及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的職級具有三個職階。
屬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職程、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職程、海關職程及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職程的人員,分別有權按本法律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訂的職位或職級、職階和薪俸點收取薪俸。
一、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與專業職程的警員及一等警員、消防局消防員及一等消防員,分別可參加錄取就讀首席警員及首席消防員職位的晉升課程的開考,並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4/2006號法律修改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的警員晉升至高級警員、消防員晉升至高級消防員職位的制度。
二、海關關員及一等關員、機械專業關員及機械專業一等關員,分別可參加晉升至首席關員及機械專業首席關員職級的開考,並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的第3/2003號法律規定的晉升至高級關員及機械專業高級關員職級的制度。
三、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警員及一等警員,分別可參加晉升至首席警員職級的開考,並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的第7/2006號法律規定的晉升至一等警員職級的制度。
四、晉升至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與專業職程一等警員職位、消防局一等消防員職位、海關一等關員及機械專業一等關員職級、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一等警員職級,須符合下列要件並按年資處理:
(一)具有二十年實際服務時間;
(二)如屬受《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約束的人員,行為等級須被評為第一等級或以上;
(三)如屬受公職一般制度約束的人員,在最近一次的工作表現評核中須獲得“滿意”或更佳的評語。
五、晉升至治安警察局職程中的副警長、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職程中的副警長、消防局職程中的副消防區長、海關職程中的副關務督察的職位或職級的一般條件為分別在緊隨較低一級的職位或職級上已服務滿法律所要求的最少服務時間,但不影響其他條件的適用。
六、本條規定所指的人員出任獲晉升的職位或職級的第一職階。
在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中應由屬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關本身編制的人員出任的廳長職位、處長職位或等同職位,必須按照一般法的規定,分別從警務總長/消防總長/關務總長及從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中選任。
一、撤銷第4/2006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所指附表四所載的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職程。
二、屬上款所指助理刑事偵查員職程的人員,轉入本法律附表四所載的刑事偵查員職程二等偵查員第一職階。
一、撤銷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所指表四所載的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
二、屬上款所指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的人員,按其原薪俸點轉入本法律附表五所載的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內相同薪俸點所屬的職級和職階;如無相應薪俸點的職級和職階,則轉入緊隨較高的薪俸點的職階。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指的人員須於本法律生效後一年內修讀由補充法規規範的再培訓課程。
一、屬第2/2005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所指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與專業職程的現役高級警員,以及屬該法律第二條第三款所指消防局基礎職程的現役高級消防員,分別獲重新定職為首席警員及首席消防員。
二、屬第3/2003號法律第四條所指海關基礎職程的現役高級關員及機械專業高級關員,分別獲重新定職為首席關員及機械專業首席關員。
三、屬第7/2006號法律第八條所指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職程的現役一等警員獲重新定職為首席警員。
一、為出任本法律新設的職階,僅計算在有關職位或職級上提供實際服務的時間,無須符合其他條件。
二、按照上條規定獲重新定職的人員轉入新職位或職級中與目前所屬職階相同的職階。
三、處於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附表一的第三職階一等督察,轉入本法律附表四所指的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為適用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在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與專業職程的高級警員職級、消防局高級消防員職級、海關高級關員與機械專業高級關員職級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職程一等警員職級所提供服務的時間,均予計算。
自本法律生效起的三年期間內,豁免入讀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者及入讀澳門監獄獄警隊伍獄警培訓課程者具有高中畢業學歷的要求,而現有的初中畢業的入職學歷要求予以維持。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設的警官培訓課程的學員及在實習階段準警官的報酬,以及本法律所包括的學員及實習員的報酬,分別載於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
二、隸屬保安部隊的人員按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4/2006號法律修改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以一般委任方式就讀警官培訓課程,有權收取原職位的薪俸。
廢止所有與本法律相抵觸的規定,尤其是:
(一)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第二十條;
(二)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八條;
(三)第4/2006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月的首個工作日起生效。
二、基於本法律的薪俸點調升,效力追溯至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薪俸點 |
|||||||
職程 | 職位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4.º | 5.º | 6.º | ||
高級職程 | 警務總長/消防總長 | 770 | 820 | -- | -- | -- | -- |
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 | 700 | 720 | 750 | -- | -- | -- | |
警司/一等消防區長 | 650 | 670 | 690 | -- | -- | -- | |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 | 540 | 570 | 600 | -- | -- | -- | |
治安警察局基礎職程——普通及專業職程/消防局基礎職程 | 警長/消防區長 | 430 | 450 | 480 | 500 | 520 | 540 |
副警長/副消防區長 | 380 | 390 | 400 | 420 | -- | -- | |
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 | 340 | 350 | 360 | 370 | -- | -- | |
一等警員/一等消防員 | 300 | 310 | 320 | 330 | -- | -- | |
警員/消防員 | 260 | 270 | 280 | 290 | -- | -- |
警官培訓課程的學員:
1)第一年——薪俸點250;
2)第二年——薪俸點270;
3)第三年——薪俸點290;
4)第四年——薪俸點310;
5)實習——薪俸點340。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
1)特別培訓課程——薪俸點260(學習及實習階段);
2)普通培訓課程——薪俸點220(學習及實習階段)。
薪俸點 |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4.º | |
總警司 | 540 | 570 | 600 | -- |
警司 | 510 | 520 | 530 | -- |
警長 | 430 | 450 | 480 | 500 |
副警長 | 380 | 390 | 400 | 420 |
首席警員 | 340 | 350 | 360 | 370 |
一等警員 | 300 | 310 | 320 | 330 |
警員 | 260 | 270 | 280 | 290 |
進入副警長職級的培訓及實習——薪俸點260
進入警員職級的培訓及實習——薪俸點220
薪俸點 | |||||||
職程 | 職級 | 職階 | |||||
1.º | 2.º | 3.º | 4.º | 5.º | 6.º | ||
高級職程 | 關務總長 | 770 | 820 | -- | -- | -- | -- |
副關務總長 | 700 | 720 | 750 | -- | -- | -- | |
關務監督 | 650 | 670 | 690 | -- | -- | -- | |
副關務監督 | 540 | 570 | 600 | -- | -- | -- | |
普通基礎職程及專業職程 | 關務督察/機械專業關務督察 | 430 | 450 | 480 | 500 | 520 | 540 |
副關務督察/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 | 380 | 390 | 400 | 420 | -- | -- | |
首席關員/機械專業首席關員 | 340 | 350 | 360 | 370 | -- | -- | |
普通基礎職程及專業職程 | 一等關員/機械專業一等關員 | 300 | 310 | 320 | 330 | -- | -- |
關員/機械專業關員 | 260 | 270 | 280 | 290 | -- | -- |
修讀進入高級職程的課程——薪俸點430
實習副關務督察/實習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薪俸點260
實習關員/實習機械專業關員——薪俸點220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20號法律
職位 | 官職/職能 |
警務總長/消防總長 | ——第一級或同等附屬單位的最高指揮官/主管 ——研究及計劃 |
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 | ——第二級或同等附屬單位的最高指揮官/主管 ——研究及計劃 |
警司/一等消防區長 | ——第三級或同等附屬單位的最高指揮官/主管 ——研究及計劃 |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 | ——第四級或同等附屬單位的最高指揮官/主管 ——研究及計劃 |
警長/消防區長 | ——第五級或同等附屬單位的最高指揮官/主管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任務 |
副警長/副消防區長 | ——統籌複雜性不等的任務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任務 |
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 | ——統籌簡單任務 ——執行行動、技術或行政任務 |
一等警員/一等消防員 | ——執行行動、技術或行政任務 |
警員/消防員 | ——執行行動、技術或行政任務 |
職位 | 官職/職能 |
音樂警長 | ——樂隊隊長及領隊 ——樂隊隊長及領隊的助理 ——某類樂器的演奏主管 |
音樂副警長 | ——演奏員 |
音樂首席警員 | ——演奏員 |
音樂一等警員 | ——演奏員 |
音樂警員 | ——演奏員 |
無線電警長 | ——第五級附屬單位的主管 ——在專業範圍內執行工作及訓練人員 |
無線電副警長 | ——統籌各維修小組的工作 ——在專業範圍內執行技術性質的工作 |
無線電首席警員 | ——統籌專業範圍內的簡單工作 ——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工作 |
無線電一等警員 | ——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工作 |
無線電警員 | ——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工作 |
機械警長 | ——第五級附屬單位的主管 ——在專業範圍內執行工作及訓練人員 |
機械副警長 | ——統籌各小組的工作 ——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工作 |
機械首席警員 | ——統籌專業範圍內的簡單工作 ——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工作 |
機械一等警員 | ——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工作 |
機械警員 | ——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工作 |
請使用
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