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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00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應Jorge Miguel Pinto de Seabra(施仲文)學士的請求,其根據第34/2007號行政命令獲委任和聘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之官職,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