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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及工作人員代表團體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退休基金會工作人員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至五時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至六時十五分;

(三)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至六時。

三、將訂定退休基金會工作人員特別辦公時間的權限授予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四、由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月的第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