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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的規定;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勞工事務局職業培訓廳工作人員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13時15分至17時15分,18時45分至22時;
(二)星期五:13時15分至17時15分,18時45分至21時45分。
三、將訂定勞工事務局職業培訓廳工作人員特別辦公時間的權限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
四、由勞工事務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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