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和小學教育:$8,000.00(澳門幣捌仟元);
(二)中學教育:$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480,000.00(澳門幣肆拾捌萬元);
(二)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650,0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元);
(三)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750,000.00(澳門幣柒拾伍萬元)。
二、經第17/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六)項所指的附表,由本批示附表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每班學生人數 | 高中每名學生的津貼金額 |
第四十六至第五十五人 | $10,000.00 |
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五人 | $6,700.00 |
第六十六人或以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