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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在內港客運碼頭內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務站每日運作,並可全日二十四小時運作。
撤銷內港14號碼頭內的出入境事務站。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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