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七日至十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學士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