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22/2007號行政法規的中、葡文有以下遺漏,現按照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予以更正。
原文為:“……1545 B.1.1.2 流動或手提站(12)……”
應改為:“…… 1545 B.1.1.2 流動或手提站(12)(24)……”。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